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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上專家解析大數據時代的法律保護

添加時間:2017 / 02 / 23 17: 12: 57     來源:明上知識產權     瀏覽:1642

  日前,有關“脈脈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信息”的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宣判。法院駁回了脈脈的上訴,維持原判,認定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(均為脈脈的經營公司)構成不正當競爭,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。根據判決,上述兩家公司應共同在脈脈網站首頁、脈脈客戶端軟件首頁連續48小時刊登聲明,就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微博公司消除影響,并賠償微博公司200萬元。

 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,信息化、網絡化時代已經到來。對于信息時代個人信息的保護,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給予了高度關注。許多法案也都給予了支持,比如《網絡安全法》和《電子商務法草案》。

  前不久,新浪微博運營商發現大量顯示新浪微博用戶具體信息的脈脈用戶。因為在此之前,這兩所公司是合作關系,用戶可以通過新浪微博賬號綁定個人手機號碼來登錄脈脈,注冊用戶會上傳手機通訊錄至脈脈。事發后,新浪微博終止與脈脈的合作并以非法抓取、使用新浪微博用戶提起了訴訟。

  進入大數據時代后,包括微博在內的平臺方均有責任和義務推動數據生態繁榮,建立使用規則,并及時對濫用行為加以制止。

  目前,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,收集、整理、處理相關數據信息的主體,例如在新浪微博訴脈脈案件中的前者,對于相關數據信息享有合法的權益,受到法律保護,他人不得未經授權和許可擅自使用相關數據信息,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。對此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表示,網絡平臺提供者可以就他人未經許可,擅自使用其經過用戶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戶信息,主張權利。

  但問題是,數據信息權的屬性是什么,又該如何界定呢?民法典總則注意到了這個問題,而該部分正在起草中。前面所述將數據信息界定為知識產權客體,試圖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來解決數據信息的法律保護問題。但這一思路,存在明顯的問題,以至于受到批評。主要原因是數據信息的基本特征,不一定符合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的基本特征。正如《民法總則三審稿》第一百二十八條中提到的“法律對數據、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”。這一方面確認了數據等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。但將它引申到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中,還未明確。

  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,新浪微博訴脈脈一案的法律意義表現的尤為重要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明確表示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路徑,來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權、抓取他人合法擁有的數據信息的行為。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臺,例如Open API模式來獲取用戶信息時,應堅持“用戶授權”+“平臺授權”+“用戶授權”的三重授權原則。數據提供商不僅要用戶數據視為需要保護的競爭優勢,也應該對用戶信息的保護作為企業的社會責任,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來提高相應的權限控制,通過控制接口調用檢測和保存調用進程,不斷提高OPEN API的合作模式。